當市長在文員的情況下確定相關年份的具體績效要求時,此要求也適用於市長的權力。 第 34 條第 eight 款,對於下一年的期間,根據當年的績效評估結果,可以應用與基本工資相差 ± 20% 的偏差。 如果沒有進行績效評估,公務員有權獲得之前增加的基本工資,或者,如果沒有增加,則根據民法典第 43 條第 2 款(根據他的分類)獲得基本工資),而且不能減少。 依前項第(九)項規定,公務員當年任職未滿六個月者,不適用法律規定之考績規則。 在這種情況下,公務員有權根據其類別領取基本工資。 關於偏離法律規定的基本工資的可能性,需要說明的是,績效考核後,偏離公務員基本工資的±20%並不是強制性的,因為這個決定是由雇主在他的自由裁量權範圍內。 還需要指出的是,與基本工資有±20%偏差的可能性表示極值,雇主行使權力可以在這些限值之間建立不同程度的偏差。 EESC 意識到,另一種為直接應對大流行而開發和實施的創新工具是 SURE,旨在支持政府努力保護工作和個人收入。 2.10.